一條1845年的法律,能讓現代郵寄選票變成廢票嗎?
美國共和黨在Watson v. RNC案中主張,19世紀制定的聯邦選舉法實際上禁止計算選舉日後到達的郵寄選票。這場訴訟不只關乎選票,更關乎誰有權定義「民主」。
一張在選舉日當天寄出的選票,因為郵遞延誤在三天後才到達,就應該被丟進垃圾桶——美國共和黨正在最高法院力推這個主張,而他們援引的法律依據,是180年前的一條國會法令。
這不是假設性的法律辯論。這是正在發生的事。
案件核心:一個時代錯置的法律主張
Watson v. Republican National Committee(沃森訴共和黨全國委員會)目前正向聯邦最高法院推進。原告是共和黨(RNC)和密西西比州的自由意志黨,他們挑戰的是密西西比州的郵寄選票規定。
密西西比州現行法律允許:只要選票在選舉日當天或之前寄出,即使在選舉日後5天內才到達,仍可被計入有效票。共和黨認為這違反聯邦法律。
他們的依據是1845年國會制定的一項法律,該法律規定了聯邦選舉的日期——「11月第一個星期一後的星期二」。共和黨的邏輯是:「選舉」必須在那一天結束,只要還有選票尚未到達州政府手中,選舉就「尚未完成」,因此選舉日之後收到的選票必須作廢。
問題在於,1845年根本沒有郵寄投票這回事。 當時幾乎所有美國選民都親身前往社區投票所投票。郵寄投票直到20世紀初才逐漸普及,最早的先例是南北戰爭期間允許北軍士兵在戰場投票的特殊安排。
換言之,共和黨的主張等同於說:19世紀的立法者,在制定一條從未提及郵寄投票的法律時,已經預見並禁止了一百多年後才出現的投票方式。
法律爭議的核心:「選舉」這個詞是什麼意思?
整個案件的關鍵,在於如何定義「election(選舉)」這個詞。
最高法院在1997年的Foster v. Love案中,援引1869年的字典定義,將「選舉」解釋為「選擇擔任公職者的行為」。密西西比州引用多本19世紀辭典支持這一解釋。依此邏輯,「選舉」是選民做出選擇的行為——當郵寄選民填好選票並投入郵筒的那一刻,他們的「選舉行為」就已完成。州政府事後收到選票,不過是行政程序,不影響選舉行為本身的完成時點。
共和黨提出三項反駁。第一項引入「選民的選舉」、「候選人的選舉」和「州的選舉」等自創概念,但這些區分在任何相關法律條文中均不存在,也缺乏法律依據支撐,論述之混亂連法律學者都坦承難以解讀。
第二項援引Foster案中「選民與官員的共同行動」表述,主張州政府必須實際收到選票,選舉才算完成。但這忽略了一個事實:印製選票、審核候選人資格等官方行為,早在投票日之前就已發生,郵寄選票同樣是在這些官方行動的基礎上產生的。
第三項是最激進的主張:共和黨要求最高法院將Bruen原則延伸至選舉法。2022年的New York State Rifle & Pistol Ass'n v. Bruen案確立了一個原則:現代槍枝管制法律若無法找到憲法批准時期的歷史先例,即屬違憲。共和黨現在主張,1845年不存在的投票方式,在今天也不應被允許。
如果這一邏輯成立,受衝擊的將不只是郵寄選票。臨時選票(provisional ballot)、網路選民登記、身分證件要求等現代選舉機制,都可能面臨合法性挑戰。
政治算計與司法現實
這場訴訟的政治動機並不隱晦。近幾屆美國選舉中,民主黨選民使用郵寄投票的比例明顯高於共和黨選民。唐納·川普本人也曾積極反對擴大郵寄投票的立法。若共和黨勝訴,被作廢的選票將不成比例地集中在民主黨票倉。
下級法院中,聯邦上訴法院法官安德魯·歐漢(Andrew Oldham)支持了共和黨的主張。然而,歐漢法官以「最常被最高法院推翻的法官之一」著稱——在最高法院每年僅審理約60件案件的情況下,歐漢的判決每年被推翻2至3件,比例之高極為罕見。
現實而言,法律觀察人士普遍預期最高法院將推翻下級法院判決。儘管最高法院目前由共和黨任命的法官以6比3佔多數,但歐漢的判決往往連共和黨系法官都認為走得太遠,過去已多次遭到推翻。
不過,這也是同一個最高法院——曾裁定總統在行使職權時享有刑事豁免。完全的確定性,在當前的美國司法環境中已是奢望。
從華人世界的視角看這場訴訟
對於關注民主制度運作的台灣、香港及海外華人社群而言,Watson案提供了一個值得深思的觀察窗口。
台灣的選舉制度以高度的親身投票率著稱,郵寄投票的使用相對有限,但近年來隨著海外僑民參政意識提升,相關討論也在增加。香港在2021年選制改革後,選舉制度的性質已根本改變,但這反而讓許多香港人更關注其他民主社會如何保障選票的有效性。
更深層的問題是:當一個政黨將司法訴訟作為選舉策略的延伸,民主制度本身如何自我保護?這個問題在不同政治體制下有截然不同的答案,但它所揭示的張力——法律文本的解釋權與民主正當性之間的衝突——是普世性的。
值得注意的是,Bruen原則本身已在美國法律界引發廣泛批評,來自不同政治立場的聯邦法官都曾公開批評其「標準不一致且模糊」,在幾乎每一件涉及槍枝的刑事案件中都製造了額外的法律負擔。將這一已備受爭議的原則擴展至選舉法,其潛在影響之廣,遠超出密西西比州一條郵寄投票規定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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