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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黨想用180年前的法律廢掉郵寄選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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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黨想用180年前的法律廢掉郵寄選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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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黨在最高法院力推Watson案,主張1845年聯邦法律禁止統計選舉日後送達的郵寄選票。此案揭示美國司法政治化的深層危機,對全球民主制度具有重要警示意義。

一條180年來從未被人注意到的「禁令」,如今卻成為左右美國選舉結果的關鍵武器。

2026年3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正在審理一樁看似荒誕的案件:共和黨全國委員會(RNC)主張,國會在1845年制定的聯邦選舉日法,實際上禁止各州統計在選舉日之後送達的郵寄選票——儘管這項「禁令」在將近兩個世紀裡從未被任何人援引過。

這就是 Watson v. Republican National Committee 案的核心。

一個政治動機清晰的法律主張

要理解這場訴訟,必須先理解一個政治轉折點。

川普崛起之前,郵寄投票在美國是跨黨派共識。即便是共和黨執政的「紅州」,也在持續擴大郵寄投票的適用範圍。然而,川普在2020年大選前後開始猛烈抨擊郵寄投票,稱其為「舞弊溫床」。這番言論產生了深遠影響:如今民主黨選民使用郵寄投票的比例遠高於共和黨選民。

邏輯因此變得直白:廢除郵寄選票的統計,等同於廢除大量民主黨選票。

這場訴訟的發生地,是共和黨根基深厚的密西西比州。該州法律規定,只要選票在選舉日當天或之前寄出,即便在選舉日後5個工作日內送達,仍然有效。共和黨主張這違反聯邦法律。

其法律依據是聯邦眾議院選舉法中的一句話:「選舉日(the day for the election)」。共和黨的解釋是,「選舉」這個詞意味著投票、收集、統計必須全部在同一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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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這個解釋在法律史上站不住腳。1845年時,郵寄投票制度幾乎不存在。索尼婭·索托馬約爾大法官在庭審中指出,南北戰爭期間,羅德島和內華達州的士兵會將選票交給長官,由長官在聯邦選舉日之後才郵寄給州選務官員——這是有據可查的歷史慣例。

根據密西西比州的訴狀,目前全美「約30個州及華盛頓特區」都允許統計在選舉日前投出、選舉日後送達的郵寄選票。

最高法院:一場5比4的政治角力

庭審過程清晰呈現了最高法院的政治分裂。

共和黨任命的四位大法官——克拉倫斯·托馬斯塞繆爾·阿利托尼爾·戈薩奇布雷特·卡瓦諾——明顯傾向支持共和黨立場。阿利托大法官質疑:「美國郵政服務不是州政府機構,為何可以代為保管選票?」戈薩奇大法官則拋出一個刻意設計的假設:若選舉翌日爆出候選人醜聞,選民能否要求郵局攔截尚未送達的選票?

然而,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和大法官艾米·科尼·巴雷特表現出明顯的懷疑態度。羅伯茨指出,若共和黨的解釋成立,那麼選舉日前的提前投票也將同樣違法。巴雷特則認為,19世紀郵寄投票罕見,是因為當時的政策偏好要求親自投票,而非聯邦法律明文禁止。

目前的判斷是:若三位民主黨大法官能夠聯合羅伯茨與巴雷特,此案將以5比4駁回共和黨主張。但這個結果並非板上釘釘。

這對華人世界意味著什麼

表面上,這是一場關於選票統計技術細節的法律爭議。實質上,它觸及一個更根本的問題:當司法機構本身被政治化,法治的公信力如何維繫?

對台灣而言,這個問題尤其值得關注。台灣的民主制度長期以美國為重要的外部支柱,而美國民主制度的穩定性,直接影響其在亞太地區的戰略可信度。若美國最高法院被廣泛認為是政黨利益的延伸,而非獨立的憲政機構,這將削弱美國作為「民主燈塔」的軟實力。

對香港及大陸觀察者而言,Watson 案提供了一個比較視角:一個成熟的民主制度,同樣可能出現「以法律之名、行政治之實」的現象。這既是對威權體制批評者的警醒,也是對民主制度支持者的提醒——制度的健康,需要持續的維護,而非理所當然。

從地緣政治角度看,美國選舉制度的可信度,也影響著華府對外政策的連貫性。若每次政權交替都伴隨著選舉合法性的爭議,美國的盟友和對手都將面臨更高的不確定性。這對依賴美國戰略承諾的台灣,以及與美國深度經貿往來的東南亞華人社群,都是不可忽視的背景風險。

本内容由AI根据原文进行摘要和分析。我们力求准确,但可能存在错误,建议核实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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