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禁止了,歧視卻未消失——美國陪審團的種族困局
1986年最高法院裁定禁止以種族排除陪審員,但40年後的今天,美國法庭仍在上演同樣的故事。一場死刑執行,揭開司法制度深層的結構性矛盾。
一張試算表,改變了一個人的命運。
2026年4月30日,德克薩斯州處決了黑人男子詹姆斯·布羅德納克斯,罪名是2008年的搶劫殺人案。在陪審團遴選過程中,檢察官使用了一份特殊的試算表——上面只有黑人候選陪審員的名字被加粗標示,白人和拉丁裔候選人的名字則一律保持原樣。檢察官隨後申請排除了陪審員席位上所有7名黑人候選人。
最終,12名陪審員中,11人為白人,1人為黑人。
這一天,恰好是美國最高法院裁定「不得以種族為由排除陪審員」的Batson v. Kentucky判決40週年紀念日。
一條法律,四十年的落空
Batson判決在1986年建立了一套三步驟程序:被告提出種族歧視的初步證據,檢察官提出「中立理由」,法官裁定真偽。聽起來合理,但問題就出在第二步。
死刑資訊中心(Death Penalty Information Center)2025年的報告指出,Batson判決出爐後,「檢察官很快學會如何成功應對挑戰,法院通常接受最站不住腳的藉口」。40年間,全美僅有68件死刑案因陪審團遴選中的種族歧視而獲得翻案,涉及16個州。
加州的數據更為具體。根據2020年柏克萊法學院的報告,加州最高法院在30年間審查了142件涉及Batson主張的案件,僅在3件中認定違規。柏克萊法學院死刑診所共同主任伊莉莎白·塞梅爾直接給Batson打了「F(不及格)」的分數。
當年投下反對票的大法官瑟古德·馬歇爾早已預言這一結果。他在判決當日寫道:「任何檢察官都能輕易提出表面中立的理由來排除黑人陪審員,而法院根本無從質疑。」歷史證明他是對的。
這不是個案,而是系統
布羅德納克斯的案子並非例外。平等司法倡議(Equal Justice Initiative)2025年對阿拉巴馬州死刑犯的分析顯示,在122件死刑案中——黑人與白人被告數量大致相當——超過三分之一的案件由全無黑人或僅有一名黑人的陪審團作出裁決。
杜克大學2012年針對佛羅里達州兩個郡的研究發現,全白人陪審員池組成的陪審團,對黑人被告的定罪率比白人被告高出16%;而一旦陪審員池中有至少一名黑人,這一差距幾乎消失。
這種排除並非現代才有的現象。美國建國之初,陪審員資格與投票權掛鉤,而投票權屬於白人男性。南北戰爭後,雖然憲法修正案在法律上賦予黑人公民陪審員資格,但各州透過「品德良好」、「誠實且有智識」等模糊標準,繼續將黑人系統性地排除在外。1880年,最高法院曾裁定西維吉尼亞州的白人限定陪審員法違憲——那件案子的被告,同樣是一名被全白人陪審團判處死刑的前奴隸。
146年後,故事仍在重演。
從華人社會的視角看:「程序正義」的邊界在哪裡?
對於關注法治建設的華人讀者而言,這個案例提供了一個值得深思的參照系。美國司法制度以「程序正義」為傲——只要程序合法,結果就被視為正當。但Batson的40年歷史表明,程序本身可以被設計成允許偏見通過的篩子。
台灣在2023年正式引入國民法官制度,香港的陪審制度在近年也因政治案件而受到高度關注。無論在哪個司法體系中,「誰來裁判」的問題,從來都不是中立的技術性問題,而是深刻的政治與社會問題。
更廣泛地說,這個案例挑戰了一個常見的假設:有了禁止歧視的法律,歧視就會減少。現實是,法律的存在與法律的執行之間,往往橫亙著巨大的鴻溝。填補這道鴻溝,需要的不只是更多法條,而是獨立的監督機制、透明的數據,以及願意承認問題存在的政治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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