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AI法深偽標示8月已適用 12月2日緩衝期範圍很窄
歐盟AI法第50條的深偽與AI生成內容標示義務,8月2日起已適用。12月2日到期的只有8月2日前已上市生成式AI提供者的機器可讀標示緩衝,同日起另有未經同意性深偽生成AI的有條件禁令。
在歐盟,深偽標示早已是義務,從2026年8月2日就開始了。歐盟「人工智慧法」(AI Act,規則(EU) 2024/1689)第50條要求使用AI製作深偽內容的一方(部署者,deployer)揭露該內容由AI生成或操縱;聊天機器人的提供者(provider)則必須在設計上讓使用者知道自己正在與AI對話。歐盟執委會的AI Act Service Desk時程表在8月2日一欄寫明,透明度規則(第50條)開始適用。7月24日刊登於歐盟公報的修正規則(EU) 2026/1744,只給其中一小部分寬限到12月2日。
12月2日有兩件事。一是緩衝期結束:8月2日前已在歐盟推出的生成式AI,其提供者只要在這天之前備妥機器可讀標示即可。二是新禁令。「AI綜合法案」(AI Omnibus)是2026/1744的別稱。執委會7月31日在新聞稿IP/26/1714中表示:「AI綜合法案對生成未經同意之露骨性內容與兒少性剝削內容的AI系統,導入新的禁令。這些規則自2026年12月2日起適用。」(PRISM翻譯)不過,禁令附有條件。
12月2日將改變的,與早已改變的
第50條第1至4項,依序規定對話式AI告知、機器可讀標示、情緒辨識與生物特徵分類告知,以及深偽與公共利益議題AI文字揭露。四項之中,還有時間等到12月2日的只有第2項,而且僅限8月2日前已在歐盟上市的生成式AI系統提供者。提供者是自行開發或委託他人開發AI系統,並以自身名義或商標推出的一方;部署者是在自身權限下使用AI的一方,個人非職業使用不在此列。歐盟境外的公司,只要在歐盟推出AI系統,或AI產出在歐盟使用,同樣受規範。自家AI系統是否適用這項緩衝期,可用文末PRISM Insight的三個問題判斷。
| 類別 | 時間 | 內容 | 依據 |
|---|---|---|---|
| 已經適用 | 2026年8月2日起 | 對話式AI告知(第50條第1項)、合成內容機器可讀標示(第2項,8月2日以後在歐盟上市者)、情緒辨識與生物特徵分類告知(第3項)、深偽與公共利益議題AI文字揭露(第4項) | 執委會時程表、2024/1689第50條 |
| 12月2日起 | 2026年12月2日 | ① 8月2日前在歐盟上市的生成式AI,其提供者的第2項緩衝期結束(第111條第4項)② 禁止生成未經同意性深偽與兒少性剝削內容的AI(第5條第1項(ba)(bb)款) | 2026/1744 |
| 延後 | 2027年12月2日/2028年8月2日 | 高風險AI規則(附件III/附件I) | 第113條(經2026/1744修正)、執委會時程表 |
機器可讀標示(第2項)由提供者負責。提供者必須讓AI產出以機器可讀的格式標示,並且能被偵測出是人工生成或操縱。這是給軟體讀取、用來辨別是否為AI生成內容的標示。若屬於輔助標準編輯的功能,或未實質改變輸入資料,則不在此限。
深偽的定義在第3條第60款:與真實存在的人、物、地點、實體或事件相似,會讓人誤以為真實或屬實的AI生成或操縱圖像、音訊、影片。執委會7月20日發布的第50條指引(C(2026) 5054)認為,以AI生成或操縱影響觀眾認知的核心元素,很可能讓人信以為真,例如完全由AI生成的演員、真實或已故演員的數位分身,以及數位減齡。指引也指出,一般電影製作中的背景與特效,造成誤認的可能性較低。
如果深偽明顯屬於藝術、創作、諷刺或虛構作品的一部分,只需以不妨礙觀賞的適當方式,揭露內容經過生成或操縱即可(第4項)。為向公眾傳達公共利益議題而發布的AI文字,同樣是第4項的告知對象;但若經過人工審閱或編輯控管,且有人負起編輯責任,文字可免除告知。
四項條件全部符合,才有緩衝期
12月2日緩衝期的依據,是2026/1744新增的第111條第4項:「2026年8月2日前已上市、可生成合成音訊、圖像、影片或文字內容的AI系統(包括通用AI系統),其提供者應於2026年12月2日前採取必要措施,以遵守第50條第2項。」(PRISM翻譯)通用AI是指可廣泛用於多種用途的AI。
條件有四:①8月2日前在歐盟市場上市 ②可生成合成內容的AI ③該AI的提供者 ④第2項機器可讀標示。四項全部符合,才享有緩衝期。修正規則的前言(說明立法意旨的開頭部分)第38點,把這段期間稱為4個月的過渡期。
第3條第9款將上市(placing on the market)定義為「首次在歐盟市場提供AI系統或通用AI模型」(PRISM翻譯)。8月2日當天或之後才首次進入歐盟市場的生成式AI系統,沒有緩衝期,上市當天起就必須遵守第2項。若是8月2日前已在歐盟推出的服務,之後才加上生成功能,第111條第4項、前言第38點,以及指引對過渡期的說明,都沒有處理這種情形的文字。指引把修改其他提供者的生成式AI系統(例如加入新的訓練資料)、再以自身名義投入服務的公司,視為「新系統」的提供者。在自家系統上增加功能,能否沿用緩衝期,單憑PRISM查閱的原文無法判斷。
同一份指引也特別點出兼具兩種功能的服務:「部分具互動性、部分具生成性的系統,僅能就第50條第2項的標示義務享有此過渡期;與自然人直接互動之AI系統的告知義務,須自2026年8月2日起遵守。」(PRISM翻譯)能生成圖像的聊天機器人,對話式告知同樣從8月起就是義務。
8月2日前製作的深偽,不必追溯標示。執委會的Quick facts寫道:「2026年8月2日前生成的深偽:不強制追溯標示,但鼓勵標示。」(PRISM翻譯)公共利益議題的文字則不同。指引指出,即使是8月2日前生成或操縱的公共利益議題文字,只要在當天或之後發布,就必須標示。
誰受規範:提供者與部署者
第50條的義務分屬兩種角色:開發並推出AI的提供者(provider),以及取用AI的部署者(deployer)。
| 提供者(provider) | 部署者(deployer) | |
|---|---|---|
| 是誰(第3條第3、4款) | 開發AI系統或通用AI模型,或委託他人開發,並以自身名義或商標上市或投入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公部門機構等(不論有償或無償) | 在自身權限下使用AI系統的自然人、法人、公部門機構等(個人非職業活動除外) |
| 第50條義務 | 對話式告知(第1項)、機器可讀標示(第2項) | 情緒辨識與生物特徵分類告知(第3項)、深偽揭露與公共利益議題AI文字告知(第4項) |
| 12月2日緩衝期 | 僅限8月2日前在歐盟上市者的第2項 | 無 |
| 歐盟境外企業 | 在歐盟上市即受規範,不論所在地(第2條第1項(a)款);產出在歐盟使用也受規範((c)款) | 產出在歐盟使用即受規範((c)款) |
| 範例(虛構) | 向歐盟使用者推出自家圖像生成功能的亞洲App | 用他人生成模型API製作深偽影片,並向歐盟使用者公開的遊戲或網路漫畫服務 |
第2條第1項(a)款規定,在歐盟市場推出AI系統的提供者,不論位於歐盟境內或第三國,都在適用範圍內。(c)款則規定,歐盟境外的提供者與部署者,只要AI產出在歐盟使用,也一併納入。境外提供者須指定歐盟代表的條款,見於高風險AI(第22條)與通用AI模型(第54條),第50條則沒有。
依指引,歐盟境外的部署者若自己預見AI產出會在歐盟境內流通與使用,就負有義務。指示或授權在歐盟境內散布屬於這種情形,「在全球皆可存取的網路上張貼深偽內容」(PRISM翻譯)也算在內。換句話說,光是把深偽內容貼上人人都能瀏覽的網路,就視同已預見它會在歐盟流通與使用。若內容是經由無法預見、且不在其控制範圍內的管道傳到歐盟,則不負義務。指引也舉了一個例子:歐盟境外的公司用AI製作名人深偽,放進在歐盟曝光的廣告,就屬於受規範的部署者。
執法機關也有分工。執委會轄下的AI辦公室(AI Office),負責與底層通用AI模型出自同一提供者的AI系統,以及整合進「數位服務法」(DSA)所指超大型線上平台、搜尋引擎的系統。不過,即使系統與底層模型同屬一個提供者,第3、4項的部署者義務,也只有在該提供者同時是部署者時,才歸AI辦公室管轄(指引註腳47)。其他AI系統由各會員國主管機關負責,歐盟機構使用的AI系統則由歐洲資料保護監督官(EDPS)負責(IP/26/1714)。
違反第50條,最高可處1,500萬歐元或全球年營業額3%的罰鍰,以較高者為準(第99條第4項(g)款)。中小企業與新創依原有的第99條第6項,SMC(small mid-cap,小型中堅企業)依2026/1744新增的第6a項,適用兩者中較低的金額。
12月2日新禁令禁止什麼
第5條集中列出歐盟明令禁止的AI做法,原有禁令自2025年2月2日起適用。2026/1744在第5條第1項增訂(ba)、(bb)款,並新增第1a、1b項。第113條將這部分的適用日定為2026年12月2日。
(ba)款針對的AI系統,會以逼真的圖像、影片、音訊等形式,生成或操縱可辨識個人的私密部位,或該人從事露骨性行為的畫面。未經當事人同意而生成或操縱這類內容的AI系統,其上市、投入服務與使用都在禁止之列。同意必須是自由給予(freely-given)、具體(specific)、充分知情(informed)、明確無歧義(unambiguous)且明示(explicit)的。(bb)款針對的是生成或操縱兒少性剝削指令(2011/93/EU)第2條(c)、(e)款所指內容的AI系統,但依會員國法律可適用「無權限」(without right)要件抗辯者除外。
禁令附有條件。依第1a、1b項,上市與投入服務只在兩種情況下才被禁止:這類生成或操縱是系統的預期目的;或這種結果可合理預見、可重現,系統卻沒有合理且適當的技術安全措施。至於使用,只有在部署者為了製作這類內容而使用系統時才被禁止。
違反新增條款屬於違反第5條禁令,適用第99條第3項(最高3,500萬歐元或全球年營業額7%,以較高者為準)。2026/1744並未修改這一項。中小企業與新創依原有的第99條第6項,即使違反禁令,也適用兩者中較低的金額。SMC的特別規定(第6a項)只涵蓋第4、5項的罰鍰。
標示用的調和標準尚未出爐:準則與指引
10月19日,AI法首項調和標準EN 18286刊登於歐盟公報。調和標準是歐盟的官方標準,遵循即可推定已符合相關要求。EN 18286是高風險AI提供者品質管理系統(第17條)的標準,與第50條標示義務無關(執委會說明)。
標示義務可用的官方工具,是「透明度行為準則」(Code of Practice on Transparency of AI-generated Content),採自願簽署,2026年6月公布。執委會7月8日認定,準則已適當涵蓋第50條第2、4、5項規定的義務(執委會意見)。第5項要求最遲在首次互動或接觸時,以清楚、可區辨的方式告知。第1項(對話式告知)與第3項(情緒辨識與生物特徵分類告知)不在這項認定之內。同一份意見也寫道:「遵守準則並不構成已履行這些義務的決定性證據。」(PRISM翻譯)修正規則2026/1744的前言指出,行為準則的法律效力有限,尤其不會帶來符合性推定(presumption of conformity)。
準則分為提供者用的第1節與部署者用的第2節。執委會表示,截至7月底約有190個組織簽署(執委會新聞)。
OpenAI 10月5日在歐盟文字來源規則因應方針中表示:「未來幾週,我們將在歐盟境內符合條件的ChatGPT與Codex文字輸出中加入隱形浮水印。」(PRISM翻譯)
各方觀點分歧
執委會執行副主席維爾庫寧(Henna Virkkunen)在7月31日的新聞稿IP/26/1714中強調法律確定性:「透過AI法,我們為可信賴的AI建立了明確、以風險為基礎且持久的框架,在給予創新者法律確定性的同時,也保護公共利益。」(PRISM翻譯)
5月7日,歐洲議會與理事會談判代表就AI綜合法案最終文本達成協議。產業團體CCIA Europe當天發表聲明(原文),認為準備時間不足。聲明批評共同立法者未能為AI法第50條第2項與第4項下的生成式AI產出標示與標記,導入務實的12個月緩衝期,並表示AI開發者與部署者「在8月2日前幾乎沒有時間完成合規」(PRISM翻譯)。CCIA要求的12個月,涵蓋第2、4項全部。7月8日通過的最終條文中,4個月過渡期只涵蓋8月2日前已上市的提供者的第2項。
廣電與廣告業擔心的是標示範圍。歐洲廣播聯盟(EBU)與7個民營廣播及廣告銷售團體,6月17日針對執委會5月公布的指引草案,聯名致函維爾庫寧執行副主席(原文)。EBU資深法律顧問Sophia Wistehube表示:「草案對深偽的定義過於寬泛,廣播業者最後可能得替大量不具欺騙性的內容加上標示。一旦警示訊息隨處可見,人們就不會再留意,標示也會在最關鍵的地方失去意義。」(PRISM翻譯)
公民團體AlgorithmWatch對新禁令表示歡迎。該團體在最終文本達成協議前的4月30日發文(原文)指出:「禁止可用來製作未經同意之性化深偽的AI系統,是綜合法案協商中少數的正面提案之一。」(PRISM翻譯)但也提出條件:同意必須明確定義,責任必須清楚歸屬,保障措施也須適當,才不會妨礙正當使用與開源AI開發。最終條文的(ba)款列出了同意的五項要件。
從首爾、東京、台北、北京看12月2日
韓國與中國已施行各自的標示規則;在日本與台灣,歐盟的時程則透過當地機構與媒體傳達。韓國「人工智慧基本法」(正式名稱暫譯「人工智慧發展與建立信任基礎等相關基本法」)於2026年1月22日施行,第31條第2項要求提供生成式AI或運用生成式AI之產品、服務的人工智慧業者,標示產出是由生成式AI生成(韓國國家法令資訊中心)。
日本政府體系的貿易推廣機構JETRO(日本貿易振興機構),6月17日向日本企業介紹執委會公布行為準則一事(JETRO)。
中央社7月28日報導,歐盟新的透明度規定自8月2日起適用,既有AI系統則享有緩衝,業者「最晚須在12月2日前符合規定」(中央社)。中央社的報導把緩衝對象統稱為既有AI系統;依條文,緩衝只涵蓋提供者的第2項標示(第111條第4項)。
中國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人工智慧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中國國家網信辦等發布),把標識分成兩種(詳見系列第2篇):使用者可明顯感知的標識(顯式),以及以技術措施加入檔案資料、不易被察覺的標識(隱式)。
9月24日更新的準則簽署名單中,第1節95個、第2節192個,是各節的簽署數。前文提到的7月底約190個,是執委會公布的簽署組織數,兩者的日期與計算方式都不同。日本企業方面,NTT同時列名第1、2節,電通列名第2節。NTT與聯想(Lenovo)都簽了兩節,因此兩節數字相加,也得不出組織數。PRISM查找的韓國三星、LG、NAVER、Kakao,以及台灣華碩、宏碁、宏達電(HTC)、鴻海,名單上都沒有。準則採自願簽署,不在名單上,第50條的義務也不會因此改變。
系列下一篇(11月12日)看中國與歐盟的標示實際長什麼樣子。第3篇(11月19日)談韓國與台灣的罰則,第4篇(11月26日)談日本與檢核清單。
基準:2026年11月5日(韓國時間),執委會時程表、EUR-Lex原文
資料來源
- 歐盟執委會AI Act Service Desk,〈Timeline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U AI Act〉,2026年11月3日查閱,https://ai-act-service-desk.ec.europa.eu/en/ai-act/timeline/timeline-implementation-eu-ai-act
- EUR-Lex,規則(EU) 2026/1744(AI綜合法案),2026年7月8日通過、2026年7月24日刊登公報,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6/1744/oj/eng
- EUR-Lex,規則(EU) 2024/1689(AI法)原始刊登版,2026年11月3日查閱,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4/1689/oj/eng
- 歐盟執委會,新聞稿IP/26/1714,2026年7月31日,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api/files/document/print/en/ip_26_1714/IP_26_1714_EN.pdf
- 歐盟執委會,第50條透明度義務指引C(2026) 5054,2026年7月20日,https://ai-act-service-desk.ec.europa.eu/sites/default/files/2026-07/guidelines_on_the_implementation_of_the_transparency_obligations_for_certain_ai_systems_under_article_50_of_the_ai_act_bzptwqhk0ikg1dtlddap41psfy_131215.pdf
- 歐盟執委會,Quick facts:透明度規則,2026年11月3日查閱,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factpages/quick-facts-transparency-rules-ai-systems
- 歐盟執委會,透明度行為準則適當性評估意見,2026年7月9日刊登,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library/commission-opinion-assessment-code-practice-transparency-ai-generated-content
- 歐盟執委會,行為準則簽署公告與簽署名單,2026年7月31日(名單2026年9月24日更新),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news/strong-backing-code-practice-transparency-ai-generated-content
- 歐盟執委會,首項AI法調和標準(EN 18286)刊登公報說明,2026年10月19日,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library/first-harmonised-standard-supporting-ai-act-published-official-journal
- OpenAI,〈Our approach to EU text provenance rules〉,2026年10月5日,https://openai.com/index/eu-text-provenance/
- CCIA Europe,〈AI Omnibus: EU Negotiators Miss Opportunities as They Seal Deal〉,2026年5月7日,https://ccianet.org/news/2026/05/ai-omnibus-eu-negotiators-miss-opportunities-as-they-seal-deal/
- EBU,廣電與廣告團體就透明度指引草案聯名致函說明(致函日期2026年6月17日),https://www.ebu.ch/news/2026/06/european-media-call-on-the-commission-to-refrain-from-unhelpful-labelling-obligations-in-the-ai-act-s-transparency-guidelines
- AlgorithmWatch,性深偽禁令相關文章,2026年4月30日,https://algorithmwatch.org/en/how-to-actually-protect-against-digital-sexualized-violence/
- 韓國國家法令資訊中心,「人工智慧發展與建立信任基礎等相關基本法」(暫譯),2026年11月3日查閱,https://www.law.go.kr/법령/인공지능발전과신뢰기반조성등에관한기본법
- JETRO(日本貿易振興機構),商業快訊(歐盟行為準則公布),2026年6月17日,https://www.jetro.go.jp/biznews/2026/06/940e2fb2a91a0a73.html
- 中央社(CNA),歐盟AI透明度新規報導,2026年7月28日,https://www.cna.com.tw/news/ait/202607280131.aspx
- 中國國家網信辦(CAC),「人工智慧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原文(國信辦通字〔2025〕2號,2025年9月1日起施行),https://www.cac.gov.cn/2025-03/14/c_1743654684782215.htm
本內容由AI根據原文進行摘要和分析。我們力求準確,但可能存在錯誤,建議核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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