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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姆茲海峽:當法律解釋成為地緣政治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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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姆茲海峽:當法律解釋成為地緣政治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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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20%的石油經由荷姆茲海峽運輸。美國與伊朗對同一片海域持有截然不同的法律立場,這場「解釋之戰」如何牽動亞洲能源安全與全球貿易秩序?

同一片海水,兩套法律,零個共識。這就是今天荷姆茲海峽的真實處境。

世界能源咽喉,正面臨法律真空

荷姆茲海峽,波斯灣與阿曼灣之間一條寬度不足33公里的水道,卻承載著全球20%的石油運輸量。2026年4月,川普政府暗示封鎖這條航道,伊朗則宣稱對過境船隻徵收通行費。兩國的衝突,表面上是軍事與外交的角力,但其根源卻埋藏在一個更深層的問題裡:這片海域,究竟適用哪一套法律?

這個問題之所以如此棘手,是因為美國伊朗不僅答案不同,連參照的法律框架都不一樣。更令人憂慮的是,兩國都站在國際主流法律秩序的邊緣之外。

國際海洋法最重要的基石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完成於1982年1994年正式生效,目前已有171個國家及歐盟批准加入。這部公約試圖為海洋劃定清晰的權利邊界,建立各國共同認可的規則體系。然而,伊朗僅簽署未批准,美國則連簽署都未曾進行。換言之,在荷姆茲海峽最關鍵的兩個當事國之間,這部全球通行的「海洋憲法」形同虛設。

兩套話語,各說各話

伊朗的法律立場,根植於UNCLOS之前的舊有框架:1949年國際法院的科孚海峽判決,以及1958年的領海公約。依據這套較舊的標準,外國船隻在國際海峽中享有「無害通過權」——只要不威脅沿岸國安全,船隻即可通行。但沿岸國保有相當大的裁量空間,可以判定某次通行是否「無害」。

美國的立場則截然不同。華盛頓主張,荷姆茲海峽應適用UNCLOS所規定的「過境通行權」。在這套較新的標準下,沿岸國的管制權更為有限:不僅船隻,連航空器的飛越與潛艦的水下航行都必須被允許,通行只要「持續且迅速」即可。

這裡有一個深刻的矛盾:美國從未批准UNCLOS,卻主張援引其條款所確立的「過境通行權」,並稱之為習慣國際法。伊朗則反駁,即便過境通行權真的構成習慣法,伊朗在UNCLOS談判期間便已持續明確反對,屬於「持續反對國」,因此不受約束。歷史記錄顯示,伊朗阿曼確實在談判桌上一貫支持無害通過權、反對過境通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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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耐人尋味的是,關於「過境通行權是否已成為習慣國際法」這個核心問題,國際法學界本身就存在分歧——而海洋法專家群體中,傾向否定的聲音更為普遍。

亞洲的能源安全,懸而未決

對於華人世界與整個亞洲而言,這場法律論戰絕非遙遠的學術爭辯。

亞洲是全球最大的石油進口地區。日本韓國台灣印度乃至中國大陸,均高度依賴經由荷姆茲海峽運輸的中東原油。一旦海峽實質封鎖,油價飆升將直接衝擊亞洲製造業的成本結構,進而影響消費者物價與出口競爭力。

中國大陸的處境尤為複雜。作為全球最大的石油進口國,北京長期致力於推動能源進口多元化,包括加速中俄管線建設與拓展非洲能源合作。然而,荷姆茲海峽仍是無可取代的戰略通道。更值得關注的是,中國雖已批准UNCLOS,卻在南海問題上對公約的適用範圍提出了自己的詮釋——這與伊朗「選擇性援引國際法」的邏輯,在結構上有著微妙的相似性。

台灣則面臨雙重壓力:能源安全的直接衝擊,以及地緣政治緊張升溫所帶來的整體不確定性。對於高度依賴進口能源的台灣而言,荷姆茲海峽的穩定與否,直接關係到電力供應與半導體產業的運作成本。

沒有共同規則的世界,代價由誰承擔?

荷姆茲海峽的困局,揭示了一個更深層的結構性問題:當最具影響力的行為者拒絕接受共同規則時,國際法的效力從何而來?

美國以「航行自由行動」為名,在全球各地的國際海峽執行其法律立場;伊朗則以主權為由,對過境船隻徵稅並保留封鎖權。兩者都聲稱自己站在法律的一方,卻都將對方的行動定性為違法。在這種「各說各話」的結構下,任何偶發事件都可能迅速升級。

正如海洋法學者伊莉莎白·孟德哈爾所指出的,要實現荷姆茲海峽戰後的穩定地位,需要的不只是停火,而是對「哪些規則存在」達成共識,並建立共同遵守的承諾。但通往這一共識的路徑,目前仍看不見輪廓。

本内容由AI根据原文进行摘要和分析。我们力求准确,但可能存在错误,建议核实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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