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原告就是被告:美國17.76億美元基金的憲法困境
川普政府設立17.76億美元「反武器化基金」,由司法部主導、總統掌控運營委員會。法學者從古羅馬法原則到美國憲法,逐一拆解這場制度性自我矛盾。
「唐納·川普起訴美國政府,唐納·川普成為總統,現在唐納·川普必須與自己和解。」這不是政治諷刺劇的台詞,而是川普本人親口說出的話。
一筆17.76億美元的基金,從何而來
2026年5月20日,美國司法部(DOJ)宣布設立規模達17億7600萬美元的「反武器化基金(Anti-Weaponization Fund)」。根據美聯社報導,這筆基金將允許「認為自己因政治原因遭到起訴的人」提出申請,尋求賠償。代理司法部長托德·布蘭奇將其定性為「讓法律武器化受害者尋求救濟的合法程序」。
這筆基金的誕生源於一場和解。川普總統此前對美國國稅局(IRS)提起100億美元的損害賠償訴訟,起因是其納稅申報資料遭到洩露。訴訟聲稱此事「對原告造成名譽與財務損害,不公平地損害其商業聲譽」。作為和解的一部分,川普撤回了這場訴訟,司法部則設立了上述基金。
基金將由司法部長任命的五人委員會管理,總統同時擁有罷免委員的權力。申請受理期限為2028年12月1日,賠付內容承諾對外公開。布蘭奇強調,申請資格「不限於共和黨員或民主黨員,不限於1月6日被告,唯一的限制是『武器化』這個概念本身」。
批評聲音隨即出現:2021年1月6日美國國會大廈衝擊事件的參與者,乃至已定罪者,是否也可能從中受益?布蘭奇並未排除這種可能性。
兩千年前的法律禁忌,今日的制度困境
要理解這場爭議的核心,必須回溯一條跨越兩千年的法律原則。
古希臘哲學家亞里斯多德早已警告:人類的自我保全本能,使任何人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案件中都無法保持公正。羅馬法將這一洞察凝結為格言:「Nemo iudex in causa sua」——任何人不得在自身相關的案件中擔任裁判者。
湯瑪斯·霍布斯在1651年的《利維坦》中重申這一原則,並將公正的第三方裁判者視為有組織社會的核心優勢。詹姆斯·麥迪遜在1787年寫道:「任何人都不得成為自身案件的裁判者,因為利益必然扭曲判斷,甚至腐蝕誠信。」
今日的結構恰好觸碰這條禁忌。川普總統既是對IRS提起訴訟的原告,又是被告方——美國聯邦政府——的最高行政首長。主導和解的司法部隸屬行政部門,而基金運營委員會的任命與罷免權同樣歸屬總統。保守派律師艾德·惠倫直言:「川普同時站在請求的兩端,存在明顯的利益衝突。由他和聽命於他的人來決定政府如何回應這些主張,是令人無法接受的。」
佛羅里達聯邦法院法官凱瑟琳·威廉斯在4月就已質疑訴訟能否繼續進行。美國憲法第三條要求,法院只能對真實存在的「爭訟」作出裁決,而當原告與被告事實上由同一人掌控時,這一要件是否成立,本身就是問題。5月20日和解宣布後,法官裁定撤銷案件,但制度性困境並未隨之消失。
憲法的三重質疑
法學界針對這筆基金提出了至少三個層面的憲法爭議。
第一,權力分立問題。 設立受害者補償基金的權力究竟屬於行政部門,還是應由國會行使?從三權分立的角度看,這並非不言而喻。
第二,報酬條款(Emoluments Clause)問題。 憲法明確禁止總統從聯邦政府獲取薪資以外的任何「報酬」。即便基金不直接支付給川普本人,若其家庭成員、商業夥伴或政治盟友從中受益,是否構成間接利益輸送,仍有爭議空間。
第三,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第四節問題。 民主黨眾議員、前憲法學教授傑米·拉斯金援引該條款——「美國及各州均不得承擔或支付任何為支援叛亂或反抗美國而產生的債務或義務」——主張向1月6日事件參與者提供補償在憲法上不可行。這一條款的原始語境是南北戰爭後的重建時期,但最高法院在1935年的Perry v. United States案中確認其具有「更廣泛的內涵」,為當代適用留下了詮釋空間。
華人世界的參照座標
從華語世界的視角觀察這場爭議,有幾個值得關注的維度。
首先是制度設計的比較。中國大陸的政治體制在結構上不存在「三權分立」,行政、司法的協調由黨的領導統一實現,因此這類「利益衝突」的討論框架本身就不同。然而台灣、香港(特別行政區框架下)等地的法律體系深受英美普通法傳統影響,「任何人不得在自身案件中擔任裁判者」這一原則具有直接的制度意義。台灣的司法改革討論中,行政干預司法的邊界問題同樣是長期爭議焦點。
其次是對美國法治信譽的觀察。亞洲許多國家的法律體系以美國聯邦法院制度為參照。若行政部門能夠繞過國會、主導自身利益相關的補償機制,並由法院最終認可,這對「美國法治模式」的示範效應將產生何種影響,是地緣政治層面值得追蹤的問題。
第三是1月6日事件的持續效應。對於關注美國政治穩定性的亞洲投資者與政策制定者而言,一個將衝擊國會事件參與者納入補償範疇的基金,釋放的政治信號遠超法律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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