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越界?美國聯邦法院裁定 ICE 無司法令狀闖入民宅違反憲法第 4 修正案
2026年1月,美國聯邦法院裁定 ICE 在明尼蘇達州的無令狀搜查違反憲法。本文深入分析行政令狀與司法令狀的關鍵區別,探討執法部門如何透過內部指令規避司法監督。
執法機關能否繞過法官,自行授權進入民宅?一場發生在明尼蘇達州的法律戰正震動美國執法界。2026年1月,美國聯邦法官 Jeffrey Bryan 正式裁定,移民・関税執行局(ICE)在未取得法院簽發令狀的情況下強行進入公民住所,嚴重違反了美國憲法第 4 修正案。此舉讓長期隱藏在幕後的 ICE 內部行政指令浮出水面,引發執法透明度的劇烈爭議。
ICE Administrative Warrant 爭議:行政授權並非法外特權
事件起因於利比里亞籍男子 Garrison Gibson 在 1月11日 凌晨遭 ICE 突襲逮捕。儘管 Gibson 反覆要求查看司法令狀,捜査人員仍動用破門槌、催淚噴霧並持步槍闖入。事後發現,捜査人員手持的僅是 ICE 內部簽發的「行政令狀(Administrative Warrant)」。這類文書僅具備局內效力,在缺乏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根本無權強制跨越私人住宅的門檻。
| 令狀類型 | 簽署主體 | 對民宅的效力 |
|---|---|---|
| 司法令狀 (Judicial Warrant) | 獨立法官 | 具備強制進入法律效力 |
| 行政令狀 (Administrative Warrant) | ICE 行政主管 | 僅限公共場逮捕或經同意進入 |
吹哨者揭露:內部指令挑戰憲法底線
法律援助組織 Whistleblower Aid 指出,ICE 高層涉嫌私下指示幹員,稱即便沒有法官簽名,單憑局內的 I-205 表格 即可進行居家逮捕。憲法學者 Orin Kerr 對此直言不諱:「行政分支不能自行決定是否給自己發令狀。」這種做法試圖癱瘓憲法設計的權力制衡,讓執法權力肆無忌憚地擴張。
這種逮捕方式違反了憲法第 4 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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