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I搜查選舉設施:聯邦權力與州權的憲政界線
FBI搜查喬治亞州選舉設施引發憲政爭議,1970年最高法院判例如何為2026年中期選舉設下防護欄?
當聯邦調查局的卡車駛入喬治亞州富爾頓郡選舉中心,裝載著2020年大選選票時,一個被遺忘已久的憲政問題重新浮現:聯邦執法部門能在多大程度上介入州選舉事務,而不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搜查令背後的憲政風險
2026年1月28日,FBI根據搜查令搜查了富爾頓郡選舉設施,扣押了選票、投票機、統計設備和相關記錄。這不僅僅是一次普通的執法行動——這些物品既是刑事調查的證據,也是選舉認證、審計和重新計票的基礎材料。
問題的核心在於:如果聯邦執法部門扣押、損壞或銷毀選舉材料,可能會影響誰有權評估選舉結果。更重要的是,這可能破壞選票的監管鏈——從缺席選票信封到選舉日投票站,再到郡選舉存儲設施的完整追蹤記錄。
選舉法學者德瑞克·穆勒指出,這種做法可能增加而非減少對選舉結果可靠性的質疑。「這就是現代版本的『篡奪』,」他說。
1970年印第安納州案例的啟示
要理解這個問題,我們必須回到1970年的一個幾乎被遺忘的最高法院案例:Roudebush v. Hartke案。
那年印第安納州參議員選舉極其激烈,選票統計和驗證完成後,州政府認證范斯·哈特克為獲勝者。敗選的理查德·魯德布什要求重新計票,但哈特克起訴阻止重新計票,理由是州重新計票會侵犯參議院根據憲法第一條第五款「自行判斷選舉」的權力。
最高法院駁回了這個論點。法院認為,州重新計票並不會「篡奪」參議院的權威,因為參議院仍然可以對誰贏得選舉做出最終判斷。重新計票只是產生新信息——額外的統計結果——而不會剝奪參議院的最終決定權。
權力平衡的微妙界線
這個判例確立了一個重要原則:州政府負責國會選舉的具體操作(根據憲法第一條第四款),但國會各院有權判斷自己的選舉。關鍵是不能「篡奪」國會的憲政職能。
在實務上,眾議院已經建立了長期的選舉觀察機制。眾議院行政委員會維護著一個選舉觀察員計劃,在「接近或困難」的眾議院選舉中派遣經過認證的眾議院工作人員到當地選舉設施現場觀察。
2020年,作者親眼見證了這個機制的運作:眾議院在愛荷華州第二國會選區部署選舉觀察員,監督一場最終以僅六票之差認證的國會選舉重新計票過程。民主黨和共和黨觀察員禮貌地觀察、提問並保持記錄,但從未干預州選舉機構或試圖接觸選舉設備或選票。
不同持份者的視角
從州政府角度來看,聯邦搜查可能被視為對州選舉主權的侵犯。州政府已經建立了細緻的記錄保存、強健的選票監管鏈程序,以及多種驗證結果準確性的途徑。
從國會角度來看,任何可能損害其判斷選舉能力的行動都值得警惕。國會自1984年以來沒有拒絕過州的選舉結果,這反映了對州選舉制度的信任。
從司法部門角度來看,執法需要與憲政原則平衡。法院應該對可能「篡奪」國會權力的執法行動保持懷疑態度。
2026年中期選舉的隱憂
公眾對2026年中期選舉的擔憂不僅僅是選舉官員會被調查或證據會被扣押,而是調查可能被用作管理甚至破壞選舉的藉口——威嚇管理人員、擾亂記錄保存或通過破壞選票和系統的監管來製造質疑。
穆勒建議,法院應該採用Roudebush案提供的憲政立場,認識到某些行為可能篡奪國會判斷選舉的權力。這將為2026年選舉前的執法行動提供有意義的約束,降低干預正在進行的選舉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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