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選舉法修正案背後的憲法危機
共和黨力推的選舉安全法案面臨憲法挑戰,揭示聯邦與州政府權力分配的根本問題
當2,100萬美國公民連駕照都沒有時,眾議院卻通過了要求投票時出示公民身份證明的法案。這項看似加強選舉安全的措施,實際上觸及了美國憲法的核心問題。
連續三年通過的爭議法案
2026年2月11日,共和黨主導的眾議院通過了SAVE America Act(保護美國選民資格法)。法案要求聯邦選舉的選民登記時必須提供公民身份書面證明,投票時須出示附照片的身份證件。
可接受的證明文件相當有限:證明公民身份的REAL ID、美國護照或軍人身份證。對於結婚後改姓的人來說,出生證明是否被認可仍不明確。
這項由108名共和黨議員共同提案的法案,雖然在參議院通過機會渺茫,但川普總統已明確表態支持「選舉國有化」,一旦通過必將簽署。
憲法中的投票權邊界
選舉法專家對法案的合憲性提出嚴重質疑。關鍵在於:美國憲法並未要求投票者必須具備公民身份。
憲法制定之初,對投票權的規範極其有限。直到南北戰爭後至1970年代的修正案,才明確禁止基於種族、性別、年齡的投票歧視。除此之外,「誰有資格投票」的決定權完全屬於各州。
歷史證明了這種彈性:從建國到19世紀,至少19個州曾允許沒有公民身份的「自由男性居民」參與投票。如今仍有20多個市鎮和華盛頓特區允許永久居民參與地方選舉。
聯邦國會是否有此權限?
2013年亞利桑那州訴部落間委員會案中,聯邦最高法院明確表示:「憲法中沒有任何內容支持聯邦選舉的投票資格應由國會設定的觀點。」
憲法設計下,各州擁有管理本州選舉制度的專屬權力。總統選舉受選舉人條款規範,國會選舉則依據憲法第一條和第十七修正案,與州議會選舉採用相同的選民資格標準。
SAVE America Act支持者援引國會對選舉「時間、地點、方式」的管轄權作為依據,但專家指出,這僅涉及選舉程序,不包括選民資格認定。
華人世界的觀察視角
對華人社群而言,這項法案揭示了美國政治體系的複雜性。與許多亞洲國家的中央集權選舉管理不同,美國採用分權制度,各州可制定不同標準。
這種制度設計在台灣、香港等地引起關注。如果未來某州決定給予永久居民聯邦選舉投票權,將與SAVE America Act產生直接衝突。雖然聯邦法通常優於州法,但在國會無權管轄的領域,州權可能占上風。
這對居住在美國的華人永久居民來說,意味著他們的政治參與權利可能因居住州而異。某些進步州份可能擴大參政權,而保守州份則可能設置更多障礙。
政治現實與憲法原則的碰撞
儘管實際的非公民投票案例極為罕見,共和黨仍將此議題作為政治動員工具。220名眾議員投票支持類似法案(僅4名非共和黨),顯示黨派分化的嚴重程度。
然而,政治考量不能超越憲法框架。如果法案最終成為法律,必將面臨法院的憲法審查,屆時將檢驗美國憲政體制的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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