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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麻使用者持槍爭議:美國最高法院面臨的憲法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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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麻使用者持槍爭議:美國最高法院面臨的憲法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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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最高法院將審理大麻「非法使用者」持槍禁令案。法律定義模糊導致各州判決分歧,憲法第二修正案解釋搖擺不定,凸顯美國槍枝與毒品政策的複雜交織

大學時期吸過一次大麻的人,是否終身不能持有槍枝?

美國最高法院將於3月2日審理的United States v. Hemani案,正是要解答這個看似簡單卻極其複雜的問題。聯邦法律禁止大麻等管制物質的「非法使用者」持有槍枝,但「非法使用者」的定義過於模糊,導致各聯邦上訴法院做出截然不同的判決。

「非法使用者」定義的司法分歧

目前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對「非法使用者」有三種不同解釋,形成了令人困惑的法律拼圖。

第三巡迴上訴法院要求「定期使用」,推翻了一名在使用大麻6小時後持槍者的有罪判決。第六巡迴上訴法院則要求使用必須「足夠一致、持續且在時間上接近持槍行為」。

相反地,第八巡迴上訴法院認為不需要「長期使用證據」,只要證明被告在持槍「同一時期」使用毒品即可。這種解釋差異造成了嚴重的憲法問題:相同行為在不同州可能面臨完全不同的法律後果。

被告阿里·赫馬尼的律師團隊主張,這部法律因「未能給予普通人關於受懲罰行為的公平通知」而違反憲法的正當程序條款。

搖擺不定的第二修正案解釋

使問題更加複雜的是,最高法院在憲法第二修正案(持槍權)解釋上的混亂軌跡。

1939年Miller案判決認為,第二修正案的「明顯目的」是確保民兵效能。但2008年Heller案大幅轉向,將個人自衛權定為「核心要素」。

2022年Bruen案更引入全新框架:政府必須證明槍枝管制法律與「建國時期槍枝管制的歷史傳統」一致。換句話說,現代法律必須與200多年前的類似法律足夠相似。

歷史檢驗標準的矛盾

然而,這套歷史框架的應用並不一致,暴露了司法邏輯的缺陷。

2024年Rahimi案中,8名法官支持禁止家庭暴力保護令對象持槍的法律。這是合理的法律。

但嚴格按照Bruen標準,這項法律應該被宣告違憲。因為18世紀並未將配偶暴力定為犯罪(阿拉巴馬州直到1871年才首次將其定罪),也不存在解除家暴加害者武裝的法律。

今年1月Wolford v. Lopez案的口頭辯論中,矛盾更加明顯。儘管18世紀的紐澤西州賓夕凡尼亞州紐約州都有類似夏威夷州「禁止未經許可攜帶槍枝進入私人企業」的法律,共和黨籍法官們仍暗示將宣告違憲。

華人世界的毒品政策對比

從華人世界的角度觀察,這場爭議呈現了有趣的政策對比。

在台灣和香港,大麻被嚴格禁止,「一次使用即構成犯罪」的明確標準避免了定義模糊的問題。中國大陸的《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毒品的定義和處罰更是詳細明確。

相較之下,美國38州已將醫用大麻合法化,24州將娛樂用大麻合法化,與聯邦法律形成日常性衝突。這種「法律灰色地帶」使得持槍權問題變得更加複雜。

川普政府主張法律應適用於「慣性毒品使用者」,這被視為試圖通過類比18世紀的「慣性酗酒者」處罰法來符合Bruen框架的努力。

compare-table

比較面向華人地區做法美國現狀
大麻管制全面禁止(台港)嚴厲處罰(大陸)州際政策分歧嚴重
槍枝管制嚴格許可制或全面禁止憲法權利保護
法律明確性明確的犯罪構成要件聯邦法院解釋分歧
毒品與槍枝關聯毒品犯罪者禁止持槍「非法使用者」定義模糊

州際政策差異的深層影響

這種法律解釋的分歧反映了美國聯邦制度的深層矛盾。在科羅拉多州合法購買大麻的人,搬到德州後是否自動成為「非法使用者」?醫生處方大麻的癌症患者,是否應該被剝奪自衛權?

更複雜的是,美國2400萬人在過去一年內使用過大麻,其中許多人居住在已合法化的州。如果嚴格執行聯邦法律,可能會剝奪數百萬美國人的持槍權,這在政治上幾乎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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